网贷大数据信用报告能够告诉你什么?网贷为何老是秒拒?网贷大数据报告能够告诉你什么?为什么要查询网贷?
点击立即查看为明晰“套路贷”与非法放贷、正当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防御与惩治力度,10月14日,省级法院正式发布了《扫黑除恶斗争中辨识与防治“套路贷”虚假诉讼操作指引》。
“套路贷”惯常借助民事纠纷如民间借贷为掩护,经由司法程序、仲裁及公证等渠道合法化其外衣,展现出高度的隐秘性和欺骗性,其本质实则触及法律红线,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
旨在精确划分“套路贷”与非法信贷、合理民间借贷的界线,有力抑制“套路贷”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审判实践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1、【定义“套路贷”】“套路贷”系指借贷方构建虚拟法律关系,通过增加债务额度等手法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运用暴力、威胁或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层面,“套路贷”不仅借民间借贷之名开展虚假诉讼,还频繁利用债权转让、股权变更、房产交易、租赁、车辆买卖、物权确认等民事争议作为掩盖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差异】从主观意图来看,“套路贷”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的出发点在于按协议规定回收本金及利息,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间借贷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平等主体间的合约行为,不会在借贷协议的订立与执行过程中实施债务虚增、伪造支付痕迹、恶意诱导违约、随意判定违约或隐藏还款记录等行为。“套路贷”则从诱骗受害者签署合同直至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环节,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更对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及司法公正构成严重威胁。
3、【“套路贷”典型犯罪手法及步骤】“套路贷”实施者惯用的“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签订夸大金额的“借款”协议,营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信贷”、“投资顾问”、“担保服务”、“在线借贷平台”等名义推广,以低息、无需担保、快速放款吸引借款人,然后以“保证金”、“行业规则”等虚假缘由引诱或强制借款人签署金额夸大的“借款”协议。利用借款人急于资金周转,诱导或强迫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订阴阳合同、一笔借款开具多张借条,形成虚高的“借款”协议。
(2)虚构资金交付事实。制造已完成全额放款的银行流水记录,随即采取措施回收部分或全部资金。未实际交付借款,却促使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手持现金拍照,营造现金交付的假象。交付借款后,强迫借款人将款项转给与借贷方相关的第三方,而借款人与该第三方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
(3)蓄意累积“债务”。借款人还款后,不提供凭证或保留借据,以原借据再次索偿。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仍迫使其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具新“借条”,却不扣除已还款额。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安排相关人士代为“还款”,并签订更大金额的“借款”协议。故意设置违约条件,制造还款障碍,或无理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转移“债务”给第三方。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安排关联方提供“过渡资金”并引诱或迫使借款人让第三方为这笔“过渡资金”提供担保,恶意转嫁“债务”。明知是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的虚假或夸大的债务,通过让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上盖分公司章等方式,将“债务”不当转移到企业名下。在明知是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夸大的债务情况下,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现象,恶意将“债务”转嫁给建筑企业。
(5)采取多种非法手段追债。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向借款人或其亲近之人讨债。通过虚假公证、仲裁、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到 297919344@qq.com,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风险提示:本站作为信息共享平台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判断,不承担任何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若您不同意该提示,请关闭网页且不要在本站拓展任何合作,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个人承担。本文地址:https://51cwd.cn/21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