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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立即查看谈及“借贷”一词,人们往往不由自主地联想到“民间金融活动”,其中最为常见的交易模式即是“电子转账”。在司法实践的广阔舞台上,甄别原告与被告间的“转账”行径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成为了法庭上频繁上演的一幕。法官们需深谙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及其相互间的逻辑联系,以此为基点,展开全面而深入的审查,以期得出公正的裁决。
在此背景下,袁氏夫妇的朋友高先生,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分五批次向他们转账总计15万元。然而,一年之后,高先生以借款未偿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袁氏夫妇连本带息返还15.8万余元。
高先生坚称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遗憾的是,除了银行转账记录,并无《借款协议》或其他债权证明。相反,袁氏夫妇则提出双方实为投资伙伴,强调这15万元实为高先生对餐饮企业的投资款,并出示了微信群聊记录、视听材料等作为证据支持。
经过法院细致审理,确认高先生确实向袁氏夫妇转账15万元,但袁氏夫妇提供的证据链表明,此款项基于共同投资餐饮企业的初衷。鉴于高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法院最终将其界定为投资合作关系。考虑到餐饮企业仍在运营,且双方未曾审计盈利与亏损情况,高先生此刻索要本息的要求缺乏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不予支持高先生诉求的判决。
法官视角
投资与借贷,虽同为经济行为,但在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引发的法律效果迥异。
法律层面,借贷关系下,出借人有权到期追讨本金及利息;而投资,则意味着共享利润与风险,投资人不可轻易撤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双管齐下: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及资金的实际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民间借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贷时,一旦被告提出合理反驳并证明转账非借款性质,原告还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2、恋爱期间,非彩礼性质的父母转账如何界定?
陈某与王某是一对情侣,陈某留学海外,计划结婚前,其父母为助王某以留学身份出国团聚,转账10万元作签证费用。王某曾两次短信承诺还款,但随着分手,留学未成,学费不退,陈某父母遂起诉要求王某偿还10万元。
庭审中,陈某父母强调转账目的,王某则辩称这是赠予。法院审理发现,转账确有其事,结合王某的还款承诺,赠予主张不成立。但考虑转账旨在促成二人婚姻,且系双方家庭协商结果,故认定为双方共同借款。鉴于分手主要责任在陈某,且款项用于签证,法院判决王某只需偿还5万元。
法官视角
恋爱期间,非彩礼的金钱往来,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界定。法官建议,处理此类问题应兼顾公序良俗,倡导健康婚恋观。小额节日馈赠,通常视为赠予;而大额资金,若存在明确或可推定的借贷意图,应视为借贷,特别是当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目的,应视作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3、个人向公司借款20万拓展业务,是职务预支还是私人借贷?
某医疗设备公司聘请马某为区域经理,马某为扩大市场申请借支20万元并出具借条。到期未还,公司认为是个人借款,马某则称系业务拓展费用。诉讼中,法院通过分析借条、劳动合同等证据,认定20万元为职务借支,用于支付居间服务费,不属于私人借贷。
法官视角
员工向公司预支款项用于公务,不构成民间借贷。借支是内部财务管理行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与借贷合同有本质不同。因此,对于员工出具借条并由公司转账的情形,应根据款项的实际用途判断其属性,用于公司事务的,应视为内部借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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