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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立即查看近期,中国检察网12309公开发布了一则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林某某诈骗案”起草的正式起诉文件。
据起诉文书透露:被告林某某,男性,1997年生人,教育背景为初中毕业,目前无固定职业,出生于福建仙游县,户籍及居住地址均登记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其涉嫌诈骗罪行,自2020年9月25日起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后于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此案经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深入调查完毕,鉴于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提交至本院进行审查起诉。本院接案后,已依法通知被告享有辩护律师委任权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对被告进行了全面讯问,细致审查了所有案件资料。
经过严谨的法律审查确认:
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林某某冒充金融机构贷款专员,虚构办理贷款手续需要预付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诱导受害人王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等方式,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社区等地向其转账,总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21,352.41元。同年9月,林某某再次利用相似手法,以贷款需提高支付宝流水记录为借口,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室,获取了受害人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使用权,随后从该账户中非法转移资金共计58,147.57元。
2020年9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警方在莆田市城厢区**广场**号楼楼下成功将被告林某某缉捕归案。
支撑以上指控的证据具体包括:1.书面材料:如户籍证明等;2.证人陈述:包括证人颜某某、林某某的证词;3.受害者陈述:受害者王某某与蔡某某的详细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如录音光盘;6.辨认材料:辨认笔录等。基于此,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行骗,累计金额高达279,499.98元,构成了数额巨大的诈骗罪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正式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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