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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立即查看前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会书记兼董事长汪女士,借由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权益,在信贷发放与工程项目等领域向他人施以援手,非法收受现金总计109.9万元、购物卡价值0.5万元,总价值高达110.4万元;此外,她还滥用职权,与他人合谋挪用颍东农商行信贷资金达1.1258亿元,用于个人购入颍东农商行股份进行盈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
近期,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女士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以罚款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最终判决结果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总计28万元。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上缴至国家财政。
判决书中透露,被告汪女士,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在安徽省阜阳县,拥有大学学历。
因助人获利,非法接受财物总计价值110.4万元
经法庭详细审查:汪女士自2011年7月起担任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颍东农商行”)的党委会书记及董事长,2014年11月起兼任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2018年1月进一步兼任省联社党委委员及省联社阜阳审计中心副主任职务。
在汪女士担任颍东农商行领导职务期间,她利用自身影响力,在信贷发放、工程承建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由此非法收受现金109.9万元及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总价值计110.4万元。
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追溯至1996年,汪女士以其姨母张某某的名义购买了颍泉区某购物中心的108、109号商铺。2014年,颍东农商行计划在阜阳市人民西路开设新支行,汪女士在明知自己所持两间商铺年租市价约40万元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指示银行工作人员以每年60万元的高价租用作为支行用地。截至案发,颍东农商行已支付7年租金共计420万元,汪女士借此非法占用单位资金140万元。
合谋挪用巨额资金1.1258亿,用于股份购置
汪女士在担任颍东农商行领导期间,与他人共谋,滥用职权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1258亿元,用于个人购买颍东农商行股份,目前仍有4745.248875万股权未处理,涉及未偿还贷款5300万元。
此外,调查期间,汪女士主动坦白了所有未被组织掌握的犯罪行为。其家属也代为退还了汪女士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职务侵占罪所获得的全部非法收益。
一审判决五年半监禁并处罚金28万元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汪女士在任期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财物总值110.4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她利用相同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14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汪女士伙同他人挪用单位资金1.1258亿元进行个人投资,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共同犯罪。
鉴于汪女士一人触犯多项罪名,法院决定数罪并罚。考虑到她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及庭审中态度诚恳,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了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汪女士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年九个月,罚金20万元;职务侵占罪一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挪用资金罪四年三个月,合并执行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总罚金28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汪女士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得的110.4万元违法所得将被没收上缴国库;职务侵占罪的140万元违法所得将返还受害单位;调查机关扣押的挪用资金罪违法所得718.816612万元也将上缴国库,剩余股权处置后的资金53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损失将归还受害单位,其余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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