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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财产抵押的法律范畴时,首先需明确哪些资产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抵押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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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鉴于我国土地归国家及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处分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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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抵押,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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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禁抵原则:教育、医疗及其他公共福利设施,因其社会服务性质,不得成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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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明或争议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晰,或正处于争议中的资产,不具备抵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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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因权利受限,同样不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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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条款: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押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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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原《物权法》,《民法典》在耕地抵押问题上做出调整,取消了不得抵押的规定,旨在适应“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促进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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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与医疗等公益设施抵押的法律解读,是一个复杂且长期讨论的话题,核心围绕两个维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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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性考量:《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法人需以公益为目的且不分配利润。最高法相关解释确认,营利性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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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性质划分:明确区分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例如,教学楼、实验室等直接服务于公益目的的设施不可抵押;而如校园内的商业店铺等非教育或医疗直接相关的设施,则不受此限。
此外,针对公益法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况,最高法解释列出了两种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况,涉及购买或融资租赁公益设施时保留的所有权担保,以及非公益设施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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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进一步细化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则,明确指出公益法人新增养老机构,其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设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动产,均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强调了对公益资源保护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全面概括了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讨论点,为处理抵押事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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