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大数据信用报告能够告诉你什么?网贷为何老是秒拒?网贷大数据报告能够告诉你什么?为什么要查询网贷?
点击立即查看编辑 | 岳航 律师助理
来源 | 西南政法大学辩护研究中心
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刑修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涉及的骗取贷款罪进行了若干修订,显著的是去除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定罪基准,明确构成此罪需“导致重大损失”。这一立法变动旨在正面引导,特别是遏制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过度应用,但同时也揭示了“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非理论界预想的那般严谨。尽管刑修十一实施前后,某些案例即便提及重大损失作为衡量标准,仍将一些提供真实、有效担保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显示了在判定“重大损失”时存在的解释扩张倾向。例如,有案例将成功获取贷款本身视作造成了重大损失;另一些案例则将尚未对信贷资金安全构成实质威胁的行为解释为导致重大损失。鉴于这些现象,对骗取贷款罪的实际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深入刑法教义学层面分析“重大损失”适用中的难题,对于合理限定该条款的应用范围至关重要,既能明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素,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挑战: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辨识困境
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辨识面临的挑战在于忽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恰当位置及脱离保护法益来定义损失,这可能导致该罪名的滥用,使之变为一个宽泛的“口袋罪”。
(一)体系视角下的“重大损失”司法辨识
“重大损失”的体系性地位对司法判定具有深远影响。多数刑法学者主张,它应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要素,即骗取贷款罪成立的前提是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然而,实践中部分判决将成功获得贷款视作构成要件的结果,直接确认罪名成立,忽略了“重大损失”的必要性。刑修十一后,类似案例仍可见,凸显出对“重大损失”理解的混乱。
(二)保护法益视角下的“重大损失”司法辨识
设立及修正骗取贷款罪的根本目的在于守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因此,对“重大损失”的识别应紧密围绕这一保护法益。然而,部分判决将并未真正威胁信贷资金安全或风险未实际显现的行为也归为“重大损失”,导致罪名不当扩大。
一些案例中,即使借款人提供了充足的担保,但只要有欠款未还,即被判定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忽略了担保的存在对信贷安全的实际保障作用。刑修十一之后,类似判决依然频现,显示出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界定的持续困境。
二、出路: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规范应用路径
面对案件类型的不断演变,司法实践仅依赖法条的字面理解已难以适应。因此,针对信贷资金安全领域的新挑战,合理运用刑法教义学对“重大损失”进行实证层面的规范解读显得尤为关键。
(一)确立以损失为核心的定罪标准
刑修十一强化了“重大损失”作为骗取贷款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司法解释中对贷款数额而非损失作为追诉标准的规定,与立法精神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应将定罪标准明确回归到“重大损失”,避免数额标准对“重大损失”体系定位的侵蚀,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
(二)遵循保护法益导向的损失认定逻辑
鉴于保护法益为信贷资金安全,损失的认定应聚焦于信贷资金安全风险是否真实发生。首先,需评估欺骗行为是否使信贷资金安全处于风险之中,若答案是否定的,则不构成“重大损失”。其次,即使存在风险,还需进一步判断该风险是否已转化为实际损失,这包括评估贷款方是否存在自我答责行为以及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以科学界定“重大损失”。
作者:郭晓红 章阳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引用:《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12日第五版,转载请标注出处。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到 297919344@qq.com,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风险提示:本站作为信息共享平台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判断,不承担任何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若您不同意该提示,请关闭网页且不要在本站拓展任何合作,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个人承担。本文地址:https://51cwd.cn/23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