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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立即查看源自中国催收热点省份——安徽省,近期成为湖南警方行动焦点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引人瞩目的动态,其原创新闻标题为《湖南高级法院联袂银保监会湖南分局共解“送达难题”》。依据此份文件的精神,长久困扰司法实践的“送达难”顽疾有望得到根治,预示着未来在借款人未察觉的情形下进行缺席判决的情况或将显著减少,司法公正与效率将实现飞跃式提升。
针对提升司法效能过程中遭遇的“送达难”瓶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携手,最新出台了《涉银行业金融合同送达方式约定实施指南(试行)》(下文简称《指南》)。该举措旨在从根本上应对金融债权追索及金融借贷争议案件中的送达难题,加速金融裁判流程,增强实效性。
《指南》着重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缔结业务合同之际,务必详尽载明合同相对方的送达信息(涵盖邮寄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并确立以此为基准的法律文书送达渠道,适用于债务催缴、仲裁乃至诉讼场景。当金融争议方在合同或正式文件中清晰界定法律文件送达方式时,此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同意原则”,法院可直接依据约定路径投递法律文件。
除非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送达方式的应用界限,或一方在诉讼前后通过对方确认送达方式变动,否则在金融争议进入法律程序后,合同中指定的送达地址将普遍适用于从一审至再审、执行的全过程。此外,当事人有权商定送达地址更改的规范流程,未遵循此流程的地址变更将不生效,原有地址信息继续有效。
《指南》进一步阐明,因当事人提供错误送达信息或变更送达方式后未依规通知所导致的送达不畅,法院依据最初提供的信息送达即视为法定送达。具体而言,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置当日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遇退件,则退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则以文件抵达指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若采取多重送达方式,最终送达日期以最后一次成功送达的时间记录。鼓励当事人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并需提供并验证诸如传真号、电邮、微信账号、微博号、QQ号等电子送达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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